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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立即取消生产许可证发证前产品检验!

2018-10-31    来源: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市监质监〔2018〕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8〕33号,以下简称《决定》),继续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做好取消14类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一)立即取消有关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有关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建筑钢管脚手架扣件、人造板、饲料粉碎机械、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建筑卷扬机、广播通信铁塔及桅杆、水工金属结构、港口装卸机械、救生设备、集成电路卡及集成电路卡读写机、制冷设备(不含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空气压缩机、燃气器具(不含燃气灶和燃气热水器)等产品的各项生产许可证受理、审查、审批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继续许可或变相许可。对于已经受理的企业申请,总局和相关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对已获证企业,生产许可证到期后,按照审批权限由总局和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稳妥实施转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工作。经国务院同意,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将防爆电气、燃气器具(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和标定容积500L以上大冰箱(制冷设备产品冷柜单元中家用冰箱冷柜产品)转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总局和认监委将按照国务院会议要求制定转认证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前,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在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后,立即停止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已受理企业申请的,依法终止行政许可程序。已转为强制性认证或许可证到期的,办理许可证注销手续。对其他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推动转为自愿性认证管理,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认证工作。总局和认监委将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和认证行为的监管。


二、切实做好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的承接和实施事宜


(一)自2018年12月1日起,内燃机、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公路桥梁支座、防伪技术产品等4类产品由省级质监部门负责审批发证。12月1日前受理的这4类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由总局完成审批发证程序。


(二)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做好4类产品承接发证工作安排和部署,完善省级发证程序、文书和相关规定。总局将组织现有4类产品审查人员队伍和审查机构与省级质监部门的工作对接。


(三)具备条件的地区,各省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将相关生产许可证管理权限委托下级部门实施。


三、全面简化审批程序


(一)对继续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24类产品,在全国范围内立即取消发证前产品检验,改为企业在申请时提交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1年内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报告应当为型式试验报告、委托产品检验报告或政府监督检验报告当中一类报告,所提交型式试验报告或委托产品检验报告的项目应覆盖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



(二)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食品相关产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告知承诺审批。自2018年12月1日起,除危险化学品外的其他省级发证产品,按照优化准入服务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后置现场审查,企业提交申请和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并作出保障质量安全承诺后,经形式审查合格即可取证。明确后置现场审查为特殊的证后监督检查,发证机关要尽快安排对企业的后置现场审查,在企业取证一个月内实现全覆盖。新实施细则颁发后,现场审查要按照新修订实施细则要求,重点检查必备设备、原材料进厂把关、出厂检验等制度,以及企业承诺事项。


(三)严格落实对期满换证企业的“绿色通道”政策,即期满换证企业作出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承诺的,免于实地核查。


(四)具备条件的省份,可以进一步研究简化申报材料的相关工作,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未受到行政处罚证明等可以通过政府信息系统查询的材料和证明事项取消。


四、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对通过简化审批程序取证的企业,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企业提交的承诺书、检验报告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为企业出具检验报告的检验机构,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双随机”的要求,开展飞行检查、比对试验等监督检查,规范检验行为。


(三)加大不合格企业退出力度。根据《决定》,对于提交虚假检验报告、后置现场审查不合格的获证企业,由发证机关直接作出撤销证书决定。对于作出虚假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材料的获证企业,按照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对取消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加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力度,积极争取地方财政增加抽查经费,增加地方监督抽查频次。加大不合格企业后处理力度,加强跟踪抽查,推动将抽查结果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形成有效震慑。支持和鼓励行业组织和市场第三方,探索开展基于行业自律的质量安全评估等工作。


各级质监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以本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优化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加快配套制度建设,加强有关政策的解读和宣传。要总结改革工作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并于2018年12月底前向总局质量监督司报送改革进展工作。对推进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要及时上报总局。


联系人:质量监督司 秦树桐

联系电话:010-82262225


市场监管总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