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摩擦密封材料网!
中国摩擦密封材料网 资料查询

《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章程》修订说明

2022-12-22    来源:

《中国摩擦密封材料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上一版为20161220日在珠海召开的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2017年2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后正式施行(以下简称“七届版”)。

2020年,根据民政部的要求,对七届版作了少量修改,在第一章总则中增加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的内容,于20201014在宁波召开的协会七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上审议通过并实施。

2021年下半年开始,协会秘书处按照民政部公布的新版《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章程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结合我会实际,对七届版进行了大规模修改,经协会党支部前置审查后,报民政部会前预审。现在提交本次会员大会审查表决的送审稿(以下简称“八届版”)就是经过了民政部预审的版本。

与七届版章程相比,八届版章程主要作了如下修改:

一、在第一章《总则》中,将第一、第二条合并,在第二条中增加了“本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的内容,增加第三条“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党建工作机构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增加了“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本会的网址:http://www.cfsma.org.cn”的表述。

二、在第二章《业务范围》中增加了“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的规定。

三、在第三章《会员》第八条中增加了“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的规定。

四、在第九条“入会程序”中增加了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要求,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企业近两年的生产产品名称、产量和产值,拟指派的负责人的个人简历;个人会员的个人简历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在第十条会员权利中,将“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修改为“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增加“免费获得会刊权”。

六、将“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修改为“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通报批评;(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四)除名。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个人会员不再从事与本行业有关的活动;(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增加“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七、将第四章的标题由《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修改为《组织机构》,并分为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负责人四节,增加了第五节监事会和第六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八、将本会的权力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修改为“会员大会”,将七届版章程中所有涉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内容全部修改为会员大会,其职权增加了;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选举和罢免监事;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在第四章第一节会员大会中,将“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修改为“会员大会每1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30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十、在第四章第二节理事会中,增加了理事的基本条件及其权利和义务;细化了理事选举和罢免程序;增加了“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95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的规定;增加了“理事两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的规定,增加了“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和“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的规定。在理事会的职权中增加了: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一、在第四章第三节常务理事会中增加了“常务理事两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的规定,增加了“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的规定。

十二、在第四章第四节负责人中,将“理事长(副理事长)”修改为“会长(副会长)”;增加了“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030名,秘书长1名”的表述。在负责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增加了“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秘书长为专职”、“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求;增加了“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的规定。

十三、删除了七届版章程中关于“理事长轮值制”的描述,删除了“本协会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的描述。将当值理事长职权修改为会长职责,并增加了会长“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职责。增加了“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的规定。增加了“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的规定。

增加了“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规定。增加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十四、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和我会实际,决定在我会设立监事会,因此在八届版第四章中增加了第五节《监事会》,规定了监事会及监事的要求、产生办法和职责等、详见八届版。     

十五、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在八届版第四章中增加了第六节《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具体内容详见八届版。

十六、在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中,将“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修改为“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删除了“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表述;增加了“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的规定。

十七、按照示范文本的规定,增加了《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一章,具体内容详见八届版第六章。

十八、在第七章(七届版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中,将“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审查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修改为“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十九、在第八章(七届版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中,删除了“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的原因描述,直接表述为“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将“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修改为“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